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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HS 2.0首次將多溴二苯醚納入豁免列表

 2016年4月16日,歐盟官方公報(OJ)正式發佈歐盟委員會指令(EU)2016/585,修訂RoHS2.0(2011/65/EU)指令的附件IV中第31條:關於豁免醫療器械和電子顯微鏡中回收或用於維修、翻新的備用部件中鉛、鎘、六價鉻和多溴二苯醚的要求。該修訂指令將於2016年5月6日生效,各成員國須於2017年2月28日前根據該指令發佈相關法律、法規或行政規範,並在2017年11月6日開始正式實施。詳細資料見以下連結:
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gal-content/EN/TXT/?qid=1460975576152&uri=CELEX:32016L0585

此前附件III、附件IV中對有害物質的豁免僅限於鉛、汞、鎘、六價鉻,此次修訂是首次在豁免列表中加入多溴二苯醚的豁免,相關企業應及時關注豁免列表的變化。
    對於附件III中1-7、10類產品最長豁免期限為5年,8和9類產品最長豁免期限為7年,除非特別指出了更短的期限。對於附件 IV 中所列的豁免,最長豁免期限為7年,除非特別指出了更短的期限。豁免申請應在豁免期滿前18個月前提出,對於已在豁免列表中的更新申請,歐盟委員會應最遲在豁免期滿前6個月內做出決定,除非在特殊情況下給出了其他最後期限。在更新決定出臺前,已有的豁免保持有效。